牽涉詐欺,尤其是加重詐欺,該如何處理?高雄刑事律師 - 吳易修律師
本節主要論述:
什麼是加重詐欺?
加重詐欺罪判多久?能不能易科罰金?
加重詐欺怎麼爭取緩刑?
要怎樣辯護降為普通詐欺?
什麼是加重詐欺?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加重詐欺?
加重詐欺,顧名思義,就是比普通詐欺更為嚴重的犯罪,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:「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(註1)
簡單來說,大致分為:
冒用公務員的身分進行詐騙。
三人以上進行詐騙。
利用電腦、網路向公眾詐騙,或用電腦技術進行詐騙。
所以說,加重詐欺,簡單來說就是針對詐騙集團成員而設。
加重詐欺罪判多久?未遂呢能不能易科罰金?
前面的法條已經敘明,加重詐欺的情況,最輕也是1年有期徒刑起跳,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,因此加重詐欺是立法者為了遏止詐騙集團,特意加重刑度,所以加重詐欺屬於重罪,一旦定罪,行為人勢必入監服刑,因此非常嚴重。
且,加重詐欺罪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就算是未遂可以減為6個月有期徒刑,但因為本罪是7年以下重罪,與易科罰金必須是5年以下的輕罪要件不符合,所以就算加重詐欺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,仍然無法易科罰金,望讀者謹慎思考,不要去賺快錢。
加重詐欺怎麼爭取緩刑?
實務上法院會願意給加重詐欺行為人緩刑的情況,通常是達成下列條件:
和解,或大部分賠償。
被害人表示願意給予輕判或同意緩刑。
檢察官沒意見。
必須參加法治教育,或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(例如打掃衛生)
過去沒有犯罪前科,或者曾有犯罪前科但已經執行完畢超過5年。
其他像悔過書、家庭經濟狀況、家屬疾病等,均是量刑的資料,多多益善。
因此,要達成上面的條件,有專業刑事律師的協助,會比較容易爭取緩刑。
緩刑,簡單來說就類似學校的留校察看,如果緩刑期間(留校察看期間)都沒有違法,就當未曾犯罪論(等於無罪)。(註2)
要怎樣辯護降為普通詐欺?
加重詐欺,以「車手」為例,車手,就是領款的人,他會拋頭露面領錢,也是風險最大的人,您常在電視上看到被一堆警察壓制逮捕的人,通常都是車手。
如果車手被抓了,通常會被檢察官認定為詐欺集團成員,而「集團」,勢必是三人以上,所以經常看到檢察官起訴加重詐欺的情況。
然而,事非絕對。
有些車手,終其被抓之前,只見過車手頭,或是交接的人,壓根沒看過第三人,所以車手的認知,就是除了他自己,只知道另一個成員,其他人一個沒見過,也不知道存不存在,是以,這個另一個成員,或許是一人分飾多角,根本沒有第三人的存在。
所以當車手,不一定就是三人以上的加重詐欺,這也是吳律師經常辯護的觀點,因為你可以想像,一個詐騙犯,面前有多台電腦,一人分飾多角,手下只有一個車手的畫面,這種情況是非常可能的。
所以將加重詐欺辯護為普通詐欺,是一個專業刑事律師必須加以考量的事項。因為普通詐欺就有可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,與加重詐欺要坐牢的情況有別。
如果您是想賺快錢,甘願成為車手;或是被欺騙的情況,不知不覺成為車手,都可能成為檢察官起訴的對象,也可能遭到法院的定罪,無論何種,都建議找專業的刑事律師諮詢,因為加重詐欺如果定罪,是會坐牢的,不可不慎。
註1
刑法第 339-4 條
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註2
刑法第 76 條
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