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怎麼辯護偽造文書,與偽造有價證券?高雄刑事律師 - 吳易修律師
偽造簡介:
偽造,就是一種無中生有的行為,如果沒有經過本人授權,冒用本人名義製作文書,就是偽造文書的行為,常見的有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借據、契約、和解書、甚至酒駕時冒用他人名義在酒駕單上簽上他人的姓名,均是典型的偽造文書行為。
而偽造的對象如果是支票、或本票,那麼就是偽造有價證券。例如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(偽造本票,也就是偽造有價證券),然後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等。
偽造文書與偽造有價證券的刑度
偽造有價證券罪因刑度較重,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屬於重罪,如法院沒有依刑法第59條減刑,則無法得到緩刑的機會,動輒判處三年以上,是必須坐牢的。(註1)
而偽造私文書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屬於輕罪,如果不是引起太嚴重的後果,通常有易科罰金的機會,且如果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又與被害人和解,符合緩刑要件時,還有機會獲得緩刑。(註2)
又支票、或本票的正面有許多欄位,其中有發票人欄,如未經同意在發票人欄簽他人名字或蓋章,都屬偽造有價證券,刑責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如果是收受他人支票,在支票的背面,如未經同意或授權在背書欄內,簽他人名字或蓋章完成背書,則屬偽造私文書,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同樣是未經授權,在有價證券的正面簽名,遠比在背面背書更為嚴重。
證明授權的存在
當然,如果有經過本人的授權,如代理人代簽本人姓名,或蓋用本人印章,均是社會常見的合法行為。例如吳律師常常遇到當事人無法前來,又想委任的時候,會請當事人授權代刻一個木頭章來蓋用委任狀,否則吳律師沒有辦法出庭辯護。或法定代理人簽屬小孩姓名時,也是很常見的。
因此,當您面臨偽造文書的指控時,如果是經過本人授權,但本人不願意承認時(畢竟人心難測),就必須進行舉證,但有時候舉證相當困難。
因此吳律師建議,如果遇到這種場合,本人願意授權時,必須請他用文字、或訊息授權,作為證據。例如,本人某某某授權某某某代簽某某文書等,像吳律師就會請當事人寫上,本人某某某,因為沒有時間前往簽署委任狀,授權吳易修律師代刻木頭章一個,蓋用委任狀,特書為憑。這樣吳律師就可以代為用印委任狀了,這樣可以省下當事人很多時間。
綜前,實務上偽造案件的兩大辯護類型如下:
證明授權存在: 因人心難測,有的時候代理人代本人簽名或蓋章後,本人反咬一口指控偽造文書,這時候就必須舉證提出任何可以證明有授權的事實,例如錄音、文字訊息、在場之證人等,證明有授權的存在。
證明誤信有授權的存在: 有的時候,會誤信有授權的存在,例如行為人長期保管本人的印章,辦理生活瑣事,但遇到重要事項時,例如簽訂重要契約,本人突然指控您偽造文書。此時行為人因長期保管印章,誤以為仍有授權,這種出於誤信的情況,也是重要的辯護方法。
又父或母過世後,冒用父或母的名義去領錢,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?此節吳易修律師會另開文章解釋,因為早期的司法見解與現在的司法見解有些不同,且區分不同情況,因此不在本節論述。
註1
刑法第 201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註2
刑法第 210 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