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是恐嚇?恐嚇罪如何成立?要如何避免出口成罪?高雄律師-吳易修律師
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
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,必以「不法」之惡害通知他人,方足當之;又惡害通知之方法固無限制,舉凡足以使被害人理解加害內容之言語、文字、舉動等,均屬之,惟其加害內容仍須「具體明確」,客觀上一般人得認係有危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等法益之意思表示,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,始足當之,倘非具體明確,即難認係惡害通知。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,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、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,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,且言語是否屬於「加惡害」之事,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,始足當之,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段,及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,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。
簡言之,恐嚇就是以一切可能的不法舉動,例如說話、動作等,讓人感到危險不安。
舉例來說
實務上常見的斷人手腳、揚言要殺人、見一次打一次、手做出抹脖子的動作,因為具體明確,且明確具有違法性,所以實務上會認定為恐嚇,會遭到刑事處罰。
但很多情況都不具備具體明確,或不具違法性的情況
例如
揚言要讓你出名丟臉(沒說怎麼出名、怎麼丟臉)。
揚言要去公司找你算帳(沒說算什麼帳)。
發生糾紛時,手持木棍防身,但並無揮舞叫囂(並無恐嚇舉動)。
揚言單挑解決(挑明互毆決定勝負,而無單方面傷害犯意,且可以拒絕)。
如果不還錢,就報警抓你(民事糾紛,警察不會隨便抓人),或告死你(要怎麼告死?)。
以上族繁不及備載,均非恐嚇行為。
就算你跑去提告,檢察官還是會具體認定是否存在惡害通知,是否具體明確或不法。
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
按刑法之恐嚇取財罪,須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,若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,縱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,除視其情節可構成其他罪名外,不能恐嚇取財罪。
故債權人如因債務人欠債不還,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,意在藉此催促其履行債務或自力滿足債權獲得清償目的,既無不法所有之意思,除可構成恐嚇危安罪、強制罪、妨害行動自由(或傷害)罪外,尚欠缺恐嚇取財之犯罪成立要件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68號、第4769號、98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決意旨參照)。
是以,恐嚇取財就是意圖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危安為手段,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,例如,不給錢就揚言讓你斷手斷腳,你心生害怕就給錢;或不簽本票,就讓你斷手斷腳,就屬於典型恐嚇取財、或恐嚇得利罪(簽本票會取得本票債權之利益)。反之,如果對方真的欠你10萬元,你揚言不還錢就讓你斷手斷腳,那麼因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,則罪名適用上,就屬於恐嚇危安罪。
兩者罪名要件不同,刑度也天壤之別,單純恐嚇危安罪,實務上量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為常態,但恐嚇取財罪,如果是既遂狀態,則最起碼判刑6個月以上,是可能要坐牢的。(註1、註2)
因此,各位讀者要本持理性溝通,切勿逞口舌之快而誤觸法網。如果遇上恐嚇案件,應堅決表示並無恐嚇意思,或諮詢律師。
註1
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註2
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