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栽種大麻能不能緩刑?高雄律師-吳易修律師

已更新:7月18日



大麻

栽種大麻能不能緩刑?高雄律師-吳易修律師


 

栽種大麻,就是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中栽培,包括播種、插苗、移栽、施肥、灌溉、除草等具體行為。以播種方式栽種大麻,是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,其栽種行為之既、未遂,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。換言之,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,無待於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,即屬既遂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意旨參照)


簡單來說,就是大麻出苗,就屬於栽種大麻既遂。還未出苗,則屬未遂。


 


但是,栽種之大麻,何時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?


第二級毒品大麻,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、葉、嫩莖,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,故對大麻植株之花、葉、嫩莖,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、蒐集、清理後,再利用人為、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,以風乾、陰乾、曝曬或烘乾等方式,使之乾燥,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,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,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

簡單來說,對大麻植株以人工介入的方式,讓大麻的花、葉等變成容易施用的狀態,就是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的行為。反之,如果沒有用人工介入,則大麻就是一種植物狀態。


因此如果讀者目前僅止於栽種大麻階段,千萬不要再一錯再錯,要停止手工介入的行為。因為栽種大麻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的刑度,有如天壤之別。(註1,註2),且如栽種大麻是供自己施用而犯之,是可能獲得緩刑判決的。


 

實務上如何判斷栽種大麻是供自己施用?


除了數量少,及被告必須供述自己施用等情節輕微狀態,我在辯護時,仍會額外使用排除法,例如卷證內查無被告與毒品上、下游之對話紀錄、填裝毒品之包裝設備、交易金流(栽種大麻要賣)等資料,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出於「自用」以外之目的栽種本案大麻,也就是說,阻止檢方以猜測的方式,臆測被告栽種大麻是要用在販賣,若順利,法院會願意給予緩刑之宣告。



 


註1,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2項、第3項

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大麻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,且情節輕微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註2,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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